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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业务数据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海关业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业务数据管理,保障海关业务数据安全,提高海关业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业务数据,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生成、加工、汇总、分析、发布和使用的各类统计、监测、监管数据。

第三条 海关业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高效、客观真实、服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业务数据管理,各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海关业务数据管理。

第五条 海关应当加强对业务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业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提高业务数据质量。

第六条 海关业务数据管理情况应当接受上级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海关总署负责制定全国海关业务数据管理政策和规范,指导、监督各直属海关开展业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政策和规范,制定本关区业务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开展业务数据管理工作。

第九条 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应当明确业务数据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具备良好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业务数据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章 数据收集与汇总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关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业务数据的收集范围和项目。收集范围和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审核、汇总各类业务数据。审核应当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汇总应当及时、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