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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外汇账户的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1.2 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及驻华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包括在银行办理的外汇存款、取款以及与外汇账户有关的结算业务。

二、账户开立与使用

2.1 开立外汇账户的机构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2 开立外汇账户的机构和个人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配合银行完成尽职调查。

2.3 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汇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境内划转或支付,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用于境外支付。

2.4 开立外汇账户的机构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三、账户关闭与注销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关闭外汇账户:(一)账户资金已经用完或账户闲置不用满一年的;(二)账户资金已经结清的;(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关闭账户情形。

3.2 关闭账户前,开立外汇账户的机构和个人应清偿所有对外债务,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3.3 关闭账户后,账户所有人应将账户内所有资金划转至其他外汇账户或按照规定提取外币现钞。

四、账户管理与监督

4.1 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汇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外汇账户的合规使用和管理。

4.2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全国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分支局负责辖区内的外汇账户管理和监督工作。

4.3 外汇账户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外汇账户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并及时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4.4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对银行和账户所有人的外汇账户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罚则

5.1 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外汇账户的机构和个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的机构和个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5.3 银行未建立健全外汇账户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核有关证明文件或尽职调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办理与该银行相关的外汇业务。